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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企業有資格做貸款擔保?企業的壹個部門或者外地的代表處有權利做擔保嗎?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1.壹般企業法人有資格提供貸款擔保。《擔保法》第七條: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2.《擔保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了什麽樣的法人不能作為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3.《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這裏有壹點不同。詳細說說。分支機構是具有營業執照和自主經營權的獨立法人,可以在壹定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分公司可以在法人授權範圍內提供對外擔保,但必須有法人明確的書面授權。職能部門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外提供擔保。

4.分行提供擔保,並以其自有財產承擔擔保責任。

5.妳所說的企業的部門和駐外代表處都無權為他人提供擔保。

詳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5、16、17、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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