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
2.必須是真意的表達。
3.借條必須合法取得。
最後,借條是否有效,還要看法院認可不認可。
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也就是說,借條上必須有明確的債務人、債權人、借錢時間、金額等要素,否則無法證明誰欠了誰的錢,欠了多少錢,這張借條的證明力也不夠;
2.必須是真意的表達。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借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的。如果妳用刀子逼我寫借條,那是無效的。或者妳在我喝醉的時候騙了我。
3.借條必須合法取得。原因不用我細說。
《民事訴訟法》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妳說別人用妳在書上的簽名偽造借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取得並不是真實的表示。但是如果妳認為不是妳的真實意思,那麽妳必須證明它。比如妳能證明除了妳的簽名以外的東西都不是妳的筆跡,妳就不會承認。妳也可以通過其他證人證明這張欠條是有人自己偽造的等等。
簡而言之,不能確定別人有這樣的欠條就證明有效,也不能證明無效。關鍵是雙方都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法官才能相信並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