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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對住房問題負責?

法律主觀性:

房屋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開發商直接承擔保修責任;如果在保修期外出現質量問題,買方應自行維修。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或者《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修和住宅使用說明制度的規定》執行,並以有利於消費者為原則適用。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或者經檢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3)商業信譽的損失;(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

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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