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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退休後,顧老伯去了壹家公司幫忙做行政工作,最近因為和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離開了公司。顧老伯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壹個月工資及合同剩余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日前,長寧區法院壹審判決駁回了顧老伯的訴訟請求。

古老伯2005年退休。2008年5月,顧老伯到被告公司從事行政工作,雙方先後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去年8月31日,古老伯因工作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糾紛,古老伯立即辦理了交接手續,離開了公司。今年3月,顧老伯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壹個月工資及剩余9個月工資損失2萬元。顧老伯認為,他是被公司負責人口頭辭退才離職的,公司應該賠償。另壹方面,公司表示,糾紛發生後,顧老伯自行離職,公司沒有辭退他,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本案原告是領取養老金者,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同時,顧老伯認為自己被公司口頭辭退,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古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更換通知期2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2065438年8月31之後,顧老伯沒有再去公司上班。其要求賠償未來9個月的工資損失1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古老伯不服壹審判決,已上訴至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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