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訴訟中止是指因特殊情況而中途停止訴訟的壹種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訴訟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判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恢復。恢復訴訟後,中止訴訟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衍生問題:
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1,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2.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