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經負責立案的法官審查,認為有立案必要的,報院長討論決定。當事人申請暫緩執行,經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明顯錯誤的,負責審查的法官可以提出暫緩執行意見,報院長批準,由負責審查的法官制作暫緩執行通知書並簽發。申訴或者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立案。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的,應當將案卷進行歸檔、登記、編號,然後提交審判監督庭審理。案件移送審判監督庭的時間為審限的開始,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安排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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