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首席法官和法官的區別

首席法官和法官的區別

法律分析:

第壹,法官和審判長的區別:

1.審判長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成合議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法官。但審判長並不是壹個固定的頭銜,而是為了審理具體案件而臨時設置的。

2、法官從事法院工作,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主審法官是指負責具體案件的法官。案件在法院立案後,法院會分配給法官,由法官負責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對案件質量負責。審判長有兩層含義:第壹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合議庭中承擔主要審判責任,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稱為審判長,合議庭其他成員為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第二,審判長是法院系統內部的壹個職稱。只有被任命為法官兩年以上,才能競爭審判長壹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和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提請任免。

衍生問題:

審判長的職責是什麽?

(壹)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等審判業務輔助工作;

(二)確定案件的審判計劃和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分工,做好其他必要的審判準備工作;

(三)主持法庭審判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評議案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制作裁判文書,審查合議庭其他成員制作的裁判文書;

(七)按照規定權限出具法律文書;

(八)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提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的復議;

(九)負責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情況;

(十)辦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 上一篇:被同行惡意中傷可以報警嗎?
  • 下一篇: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