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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被宣告死亡期間,

法律分析:死亡作為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屬於消滅的開始,死亡後會發生財產繼承。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真正的自然死亡,但宣告死亡不壹定是真正的死亡。宣告死亡的後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公民有權在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請求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有條件的可以恢復因公民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3.被宣告死亡期間,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宣告的死者主張收養行為只有未經其同意才是無效的,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系和被收養關系的除外。4.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5.公民仍在異地居住的,不影響其在該地的民事活動。由上可見,公民未實際死亡而被宣告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其效力不受被宣告死亡的影響。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自然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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