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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律允許各州投票獨立嗎?內戰期間,南方各州發起獨立的依據是什麽,是否合法?

妳的問題在歷史和法律領域都有爭議。概括地解釋壹下:

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當時為13)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同年9月15日,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直到獨立戰爭勝利六年後的1789年,以及法定建國日13年後,美國憲法的前壹部分才得以通過,美國政府才開始運作。如果壹個州的代表簽署了憲法,該州就屬於美國;然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這意味著每個州都可以舉行獨立公投,這符合美國憲法的精神。然而,19世紀南方各州的獨立是由農民和寡頭發起的,壹般不屬於公投。

註:有爭議的是,美國第壹部憲法允許奴隸存在,這是由於華盛頓和其他人為了爭取南方各州加入聯邦而做出的妥協。南方有更多的奴隸,而北方的種族歧視較少,直到現在幾乎都是如此。

1861內戰前,羅伯特領導的南方政府認為奴隸不能參加公投(種族歧視),農民和政治家可以代表南方宣布獨立。

然而,北方的林肯政府卻不這麽認為。他們認為應該舉行公民投票(包括黑人)。這裏出現了歧義。再加上南方棉花爭端和墨西哥戰爭等早期導火索,美國關於民權和維護憲法的內戰終於開始了。

所以妳上面這個問題的合法性不好回答,現在爭議特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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