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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漏交電費的問題

第壹百零壹條禁止竊電。竊電包括:

1,擅自在供電企業供電設施上布線用電;

2、繞過供電企業的電量計量裝置;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封存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存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的;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的;

6.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壹百零二條供電企業發現竊電者,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當場停止供電。竊電者應當按照竊電金額繳納電費,並承擔繳納三倍電費的違約金。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三條竊電金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在供電企業供電設施內,擅自接線用電的,竊電金額按照私接設備容量(KVA視為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其他行為竊電的,以充電電平表校準電流值(限流器按限流器設定電流值)所指示的容量(KVA視為kW)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竊電金額。未查出竊電時間時,竊電天數至少為180天,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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