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時,應遵守以下三項規定:
(1)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將澄清和修改情況通知招標文件接收人;
(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擴展數據:
招標分為生產經營招標和技術招標。生產經營招標文件包括工程招標文件、合同招標文件、產品銷售招標文件、勞務招標文件;技術招標包括科研項目招標、技術引進或技術轉讓招標。
參加投標競爭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投標文件的活動。投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
根據本法規定,投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但考慮到科研項目的特殊性,該條增加了關於科研項目個人招標的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招標主體參與科研項目的招標活動。這是科研項目招標的特別規定。
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招標文件。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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