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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配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首先,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產權都是個人婚前財產,應該屬於個人,離婚時不會分配。其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和財產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該財產的分配有約定,沒有約定的壹般對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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