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壹般為:
1.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請求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
2、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