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率僅次於憲法,高於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3、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立法法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4、新法優於舊法:
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5、因特殊情況需要由有關機關決定的,如與地方性法規不壹致,由該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
(2)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