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立法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
3.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4.地方性法規:地方權力機關和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制定。
以上是我國法律形式的大致分類。比如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都屬於法律形式。
5.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指以國際法為主體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是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之壹。
6.國際慣例:國際慣例是指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判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以及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習慣,是對國際條約的補充。
法律的好處
1.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規定了社會的基本規範和行為準則,保障對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益的尊重和維護。法律的存在可以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執行公平合理的裁決,防止不公正和惡意事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確保社會穩定:法律為社會奠定了秩序和穩定的基礎,可以遏制非法活動,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法律的存在使每個人都有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規範,從而有效降低社會動蕩和犯罪率。
3.促進經濟發展:法律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通過對各種經濟活動制定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引導和監督市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