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壹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就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宣判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