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即法庭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法院向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調查令包括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2、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3.向被調查者收集和調查證據的範圍;
4.持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5.調查令的有效期;
6.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必要證據的原因;
7.調查令簽發人簽名。簽發日期和機構印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