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2.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有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完全成立。只有當免責條款不違反公共利益時,法律才能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契約自由。
3、對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也應禁止免責條款,否則不僅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還會嚴重損害壹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4.免責聲明不存在明顯不公平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免責聲明如何產生法律效力,對對方造成人身傷害;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