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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履行合同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工程履約保證金可在驗收之日或合同約定的時間退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保證履約的壹種資金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交易時必須存入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退還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設定,通常為合約總價值的5-15%。當然,券商或委托券商也會自行設定追加保證金,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對招標人或投資人利益的保障,可以由中標承包商和第三方共同承擔,前提是招標人認可該方有效,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可替代性。履約保證金是獨立的,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收取、存儲、執行和返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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