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67條第18項A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大赦。
B項,特赦的特點是“赦免刑罰而不赦免犯罪”。大赦是赦免的壹種形式,它不同於大赦,因為大赦“赦免他的刑罰和他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1款C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重新犯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大赦只赦免刑罰,不赦免罪行,被赦免的罪犯可能構成累犯。
D項,法治原則要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都必須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我國第九次大赦雖然是依法作出的,但仍然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不是任意脫離法律依據,體現了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