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學校,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壹條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