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當事人的信賴利益。
所謂宣傳是指
當物權變動時,必須通過壹定的方式將物權變動的事實公之於眾,使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以避免第三人受到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所謂公信,就是壹方壹旦發生物權變動,就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公示。即使公示方式所顯示的物權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法律仍然承認信賴物權的存在並從物權中進行交易的人的行為具有與真實物權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開和公眾信任的原則是
物權法三大原則之壹。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以壹定的方式對外公示。這樣才能達到物權變動的效果。通常,動產以交付方式公示;不動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
公信原則是指:任何基於對公示行為確信的交易行為,即使公示有誤,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