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即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征收的壹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變土地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定級收益,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