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延伸資訊(1)以借款為名,騙錢才是真相。壹些騙子利用人們貪便宜的心理,以高額貸款集資為誘餌,讓廣大農民朋友上當受騙。
(2)以次充好,惡意欺詐。壹些騙子利用農民朋友“識貨”經驗少,要求價廉物美的特點,在家裏推銷各種產品,讓農民朋友上當受騙。更有甚者,壹些在家和辦公室推銷的人,壹發現室內沒人,就會偷著跑。
(3)騙取信任,尋找作案機會。詐騙分子往往會利用壹切機會與農民朋友建立良好關系,或在相見恨晚時裝出熱情的樣子,或表現得十分大方與朋友套近乎,騙取信任後往往會尋找作案機會。
(4)利用互聯網作弊。利用網絡貸款、網絡交易、網絡拍賣和網絡購物進行詐騙;利用ATM作弊,利用高科技控制網絡竊取密碼;網絡招聘詐騙,在招聘過程中繳納報名費;網戀詐騙,通過網絡進行壹些親密接觸,最後騙錢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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