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寵物飼料管理辦法》第四條,企業申請從事寵物配合飼料、添加寵物添加劑的預混合飼料生產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生產寵物配合飼料和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期。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後,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發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