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條,生產、銷售的疫苗為假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銷售的疫苗、專用於非法生產疫苗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設備和其他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吊銷藥品註冊證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的疫苗為劣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銷售的疫苗以及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疫苗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設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非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價值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註冊證》,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的疫苗為假藥,或者生產、銷售的疫苗為劣藥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單位違法行為期間所得,並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