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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律主觀性:

為保證正確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安全員應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並符合以下條件:(1)應熟悉和掌握《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政策牢固樹立安全法制觀念;(二)掌握國家頒布的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的技術規範和標準,並能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3)應當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熟練運用事故處理、隱患檢查和整改的技術知識;(4)通過系統化,不斷積累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總結和吸收先進科學的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知識,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合理化建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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