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查刑事判決、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影響,也不取決於被害人的意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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