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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補貼嗎?

法律解析:居民生活補貼是財政支付給居民補貼生活的資金。居民生活補貼當社會處於非常時期(如戰爭、惡性通貨膨脹)時,為了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有時需要給予居民補貼。居民生活補助有兩種:1,國家通過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線給予貧困城鎮居民或下崗職工的生活費補助。2、由於國家政策的調整為了使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不受價格補貼的較大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法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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