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行政警告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在此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再次違規,可以解除警告。有特殊貢獻的,比如壹等功或者有顯著表現的,也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但條件更為嚴格。此外,行政警告六個月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的工資等級、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如果單位不發通知,也可以選擇自行申請辭退。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級。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級別、職級、等級,同時降低其工資和待遇。
行政處分如下:
1,警告;警告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的警告,以促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
2、記過、記大過;記過或者記大過是記錄違法行為的過錯,也是警告處分,實際上是嚴重警告的意思;
3.降級;降職是降低公職人員級別的壹種方式;
4.辭退;免職是撤銷公職人員所擔任職務的壹種方式;
5.開除;辭退是解除被處分人與原單位人事關系的處分,是最嚴厲的處分。
綜上,行政機關公務員在除開除處分外的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無再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期限是: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