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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制度:

它是以防止破壞生態環境、增強和促進生態系統良性發展為目標,以對生態環境產生或可能產生影響的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和使用者為對象,以生態環境的整治和修復為重點,以經濟調節為手段,以法律為保障的壹種新型環境管理制度。

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生態補償制度包括汙染環境補償和生態功能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制度特指對生態功能或生態價值的補償,包括對為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價和犧牲的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對因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而損害生態功能或者造成生態價值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這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最終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出發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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