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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保證金有什麽區別?

1.押金和保證金有什麽區別?

1.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有不同的定義。定金是為預訂支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

(2)實質不同。押金沒有保障,沒有法律效力。保證金具有擔保性質,具有法律效力;

(3)退還資金不同。定金可以通過雙方協調返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返還;

(4)違約的處理方式不同。對於剩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訂金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支付定金的約定來自合同,按照約定應當支付定金而不支付,不構成違反主合同。支付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不按照約定支付定金的,構成主合同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押金的數額有壹定的法律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只是壹種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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