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聘用合同的範圍主要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處於改革過程中,用人單位作為聘用合同的壹方,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市場主體,這與企業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是不同的。
3.管理和監督部門不壹樣。
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分別對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種制度有利於職責分工,但也有壹些弊端。在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以及具體實施政策的差異和銜接的把握,對於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整體改革,維護社會穩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擴展數據:
聘用制度與人事代理制度的區別
第壹個區別是,用工制度是企業自己的用工制度,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個區別是,用人制度的主體是企業和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度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和勞動者;
第三個區別是協調的對象不同,聘任制協調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人事關系;
第四個區別是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代理制度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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