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報廢標準。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被交警查獲,交警依法執法。扣留的報廢車輛將強制報廢,並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法律依據: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