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
(1)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等倒塌、脫落並對人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引發的訴訟。
(2)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環境汙染等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和證明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4)對方當事人妨礙舉證的訴訟。可見,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損害的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