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規定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通過協議方式進行,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的除外。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當價格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