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十八條,參與人應當承擔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償後,剩余的非法財物由法院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以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壹旦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集資者被人民法院執行後仍無力償還集資款的,參與者應當自行承擔損失,不能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法律依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十八條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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