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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概念

1.造法條約是指規定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條約,其中壹些規則不同於或超越現有的國際法準則。契約性條約僅限於特定事項上的相互權利義務和交易,其規定壹般不超過現行國際法的規範。

2.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

所謂任意規範,就是允許主體改變、選擇適用或排除適用規範。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剛性,法律規範可以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任意的規範也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妳也應該遵守規範的內容。

3.壹般慣例,即國家慣例,是社會學因素,也是客觀因素。

法律概念的特征

普遍性、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意味著法律規範具有普遍約束力。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範的表達是清楚的,不含糊的。形式理性是法律規範的設定、表達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正常的理性水平和行為能力,能夠被社會成員理解和實踐。

民族性

法律規範反映國家意誌,國家負責制定、頒布和實施。

強制性

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約束力是法律強制力的外在表現。如果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可能導致法律上的不良後果。國家權威是法律效力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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