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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獲得的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主要提供給經濟困難的人。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接受救助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務費,可以獲得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即緩交、減收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法律咨詢服務是指從事法律服務的人(主要是律師)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並提出建議和解決辦法的活動。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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