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並糾紛中的法律規定如下:
(1)壹家公司吸收合並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公司合並有哪些方式?
公司合並可以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詳情如下:
1.吸收合並又稱存續合並。被合並公司解散時,其法人資格消失。被合並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因新設公司合並,原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新成立的公司已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