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具體法律規定是:
1.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已超過原判刑期的壹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期都在10年以上。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