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意見》,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賭博是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自然無法通過法院訴訟追討。因此,壹些債務人故意用賭債來為自己辯護,企圖將合法債務辯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
2、利用借條無效的危險。
萬某的兒子突發疾病需要住院治療,萬某急忙向鄰居滕某借了1000元。滕提出按月息5%支付利息。萬迫於形勢,寫了壹張借條,半年後歸還65438+30萬元。還款期壹到,被頻繁催債的萬某發現高額利息難以償還,遂告上法庭。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是乘人之危發放高利貸,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判決萬某償還滕某本金1,000元及利息541.6元(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計算)。
3、強行寫下欠條無效。
《民法通則》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或者以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
被脅迫寫的借條的真實意思很難認定。如果欠條被判定有效,顯然對被迫害的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