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壹條,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壹條修改為:“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已經從“補充”上升為“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已經從“方針政策”上升為“基本經濟制度”。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為主體的關系,在“* * *同發展”的基礎上,構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
擴展數據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壹項基本經濟制度”,“這壹制度的確立,是由社會主義的性質和初級階段的國情決定的”,“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繼續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黨的十五大報告第壹次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列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壹項基本經濟制度,第壹次把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提高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