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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扣除審限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性: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主要有六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壹審終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 *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第壹審終審制。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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