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合作關系的法律責任

合作關系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1。違反出資合同的責任。2.擅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責任。3.無權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的責任。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和不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責任。5.在合夥事務中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6.處理合夥事務的責任,未經授權,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7.占領的民事責任。8.擅自離職的責任。9.拒絕承擔合夥人內部債權的民事責任。10.合夥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11.合夥企業雇用的雇員的民事責任。12.清算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托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物業費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 下一篇:技校有哪些專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