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但企業拒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拒不執行仲裁結果的,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處以拘留。申請強制執行時,餐費、交通費、律師費、電信費等費用。可以向被執行人——雇主主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