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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癡呆癥轉讓如何公證

法律分析

近親屬之間對是否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壹般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如仍有人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親屬或者親屬作為監護人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不同部門對該部門的監護權有爭議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決。依法確定監護人後,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老年癡呆癥患者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如果確實是為了保護老年癡呆癥患者的利益,可以對其名下的房產等財產進行過戶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精神障礙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知覺、情感、思維等精神活動的障礙或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具有嚴重疾病癥狀,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受損,不能充分認識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或者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精神障礙。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能夠擔任監護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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