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條規定,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壹規定是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別、民族、年齡、職業而受歧視,適用法律人人平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侵占、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 *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