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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爭議的三種解決方式

林權證糾紛解決方式如下:1。有關各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或者壹方不願協商解決的,申請有權利的政府林權爭議解決機構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處理;2.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林權爭議雙方任何壹方都有權要求政府出面解決。行政處理程序正式履行後,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形成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字,調解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3.林權糾紛的司法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權證作廢的條件是什麽?1.林權流轉、糾紛調解、行政區域界線調整、合同變更、原承包方死亡、林地交換、林地繼承、農村分立等林權變更,應當重新核發原證書。2.原林權證發放有誤,應予註銷;3、林地損失,如自然災害、征用等。,應該取消。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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