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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能強制拆除釘子戶?

法律分析:釘子戶拒絕拆遷是因為拆遷時人民政府給出的補償條件沒有協商壹致;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手段強迫被拆遷戶搬遷。被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甚至不搬遷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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